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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公司法律工作简报
(第2期)
法律事务办公室编 20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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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领导作为公司的核心、企业的掌舵人,他们作出的决策决定及其言行往往左右着企业经营管理的走向乃至成败。为此,本期刊出公司董事长黄志广同志的文章:

《以法治促管理,把防范风险摆到企业管理的应有高度》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更为复杂。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潜在经营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企业会遭受严重的损失。
在全面开放的大环境下,企业内部改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还有待进一步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客观上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这内外两方面的原因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和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高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前不久,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去年,中建系统内部也全面启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建总公司及集团公司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内容涉及法律顾问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法律风险管理、案件考核办法等方面,旨在全面进一步加强内部法律工作。同时,要求下属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提高法律工作水平,以逐步与上级单位法律工作接轨。所有工作要求中,重点无疑是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我公司的专项法律工作已随着法律事务办公室的成立开展两年时间。这两年,尤其是刚过去的2007年,法律工作大力开展,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案件管理方面都取得良好的成绩。
法律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足:公司的法律事务以事后补救居多,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工作不够。这种事前准备不足表现在系统管理的诸多方面,就拿选择合作伙伴这个问题来说:对分包的施工能力、现场管理等问题审查不够,以致施工中造成业主不满,给我方施加压力;同时,对业主的资信能力审查不到位,影响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这与理想化的企业法律运作模式相差很远。
理想化的法律管理模式应该是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因为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其中哪个环节管理有缺陷,监控不力,哪个环节就容易出风险。所以,要把防范风险落实到位,监控到位,应对得当,其中很重要一条就是要加强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现实中不少做得好的企业的经验表明: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可以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合法、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风险损失。
通过认真总结和分析,造成我公司这方面不足的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我公司法律工作起步较晚,法律力量不强,这影响了法律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二、仍未完全脱胎于旧的国企管理模式,这种体制上的原因造成法律工作人员难以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等重要活动,以致很多环节缺少应有的法律专业审核,埋下隐患和风险;三、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备的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法律工作融入各系统工作尚需时日。
新的一年,希望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启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能将工作重点仅仅停留在诉讼上,在继续跟进未结案件的同时,应将法律工作前移至项目管理、合同履行甚至合同谈判环节。此外,针对合作项目存在的问题、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人才流失等问题,法律办公室应适时地提出自己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全力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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